运输服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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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务条款规定了北京欧亚航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EAF)与寄件人关于寄送包裹的服务约定,生效日为寄件人签署之日。 1. 寄件人必须如实申报托寄货物内容,并准确、清楚地填写托寄货物资料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 寄件人自行包装货物时,应确保包装符合国际运输要求,如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破损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 3. 寄件人须保证托寄货物中不夹带现金易燃、易爆、易碎物品 , 涉及到版权,知识产权的物品,违法物品,以及航空公司和法律规定的禁运物品。对于寄件人违反此规定造成的损失,EAF概不承担责任,并保留追索寄件人由此带给EAF的损失。 4. 应海关、安检等执法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全的需要,EAF有权利对托寄货物开箱查验、核实。如托寄货物属于不予运输之托寄货物或者货物与申报不符时,EAF有权拒收、退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5. EAF收取的运费不包括目的地清关、仓储等费用以及目的地政府所收取的进口关税、增值税等。 6. 如因寄件人提供的收件人信息不全、错误造成的不能派送以及货物丢失,EAF概不承担责任,货物退回的运费由寄件人承担。 7.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当托寄货物的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时,货物的运费按照其体积重量收取。体积重量的计算公式为(长×宽×高(cm))/5000。 8.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托寄货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合理损耗,或寄件人、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货物损坏、丢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EAF不承担赔偿责任。 9. 如因海关抽查造成的包裹丢失、包裹内货物的部分缺少以及包裹被海关扣押等,EAF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 10. 如果收件人拒签以及地址错误、收件人不在家等而造成的货物退运,货物将被退回至EAF海外操作中心,EAF不提供免费退回中国的服务。 11. 赔偿时间和标准: (1) 所有赔偿必须在货物交寄后30天内提出,并提供运单留存联、运费支付凭证以及证明货物价值的原始单据。 (2) 保价货物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 (3) 托寄时未在运单、商业发票上申报价值的货物发生丢失、损毁,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每票货最高赔偿额为30美金。 (4)已申报价值的货物发生丢失、损毁,按申报的实际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货物,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每票货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100美金。 (5)EAF不因货物的丢失和损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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