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理报关单位的异地备案:
一、 业务概述
自理报关单位如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企业性质或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海关核准。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三、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为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自理报关企业。
2、应提交下列单证:
(1)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有关项目的批件;
(2)变更后的批准(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等;
(3)变更后的章程;
(4)新的公章及报关专用章的印模。
五、 办事机构义务
经审核情况正常的,根据变更内容制作新的《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更新企业档案数据库。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自理报关企业在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的1个月内,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持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单证:
(1)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有关项目的批件;
(2)变更后的批准(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等;
(3)变更后的章程;
(4)新的公章及报关专用章的印模。
第2步:主管海关进行审核,根据变更内容制作新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更新企业档案数据库。
七、 办事时限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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