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运转关监管运输

作者:  eaflogistics        发布时间:  2013-12-16 20:07
进口转关运送是指海关为加速口岸进口货品的疏运,便利收货人处理海关手续,按照有关法规规则,答应海关监管货品由关境内一设关地址转运到另一设关地址处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行动。

  处理转关运送应具有的条件:

  A、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地步海关提出请求,并具有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核准方予处理转关运送:

  B、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组织;

  C、运载转关运送货品的运送工具和配备,具有密封设备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送设备的在外);

  D、运营转关运送货品的公司是经海关核准的运送公司。

  不具有以上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经进口货品收货人请求,海关核准的,也能够处理转关运送,如:
  A. 重点工程建造急需的物资;

  B. 国家农业生产建造急需的物资;

  C. 成套设备、精密仪器、外表以及其他经查验后不宜持续长途运送的货品;(当然有时需指运地海关派人到启运地监管货品运抵指运地)

  D. 救灾物资;

  E. 其他特殊情况。

  转关运送货品的通关程序:

  a) 进口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地步海关申报转关运送。

  b) 申报货品转关运送时,进口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制《申报单》,并交数据录入中间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体系,并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

  c) 进口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照实向海关申报,并递送《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送货品联络单》、随附有关同意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

  d) 进口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请求处理归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送货品,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阅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送货品联络单,并封交请求人带交进地步海关。

  e) 进地步海关在承受进口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递送的有关单证并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造关封交进口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f) 进口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的有关需求将货品运抵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地步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品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处理报关、交税手续。

  g) 指运地海关在处理了转关运送货品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则向进地步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送货品监管作业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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