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一、国家对限制进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出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获批后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进出口经营者取得许可意向书后,可以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二、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2、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