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单证册制度适用的货物范围:
ATA单证册制度适用的货物是“暂时进口货物”,不是贸易标的货物。贸易性质的货物,无论是进出口、来料加工、三来一补还是易货贸易等其他贸易方式货物,都不适用于ATA单证册。广义上讲,ATA单证册制度可以适用于任何货物,包括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附约A和C除外)中规定的货物以及将来新增附约中的货物。狭义上讲,针对某一个实施ATA单证册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而言,该国或地区ATA单证册制度的适用范围指的是该国或地区作为进口方时接受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范围。
1. 在各类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国际会议及类似活动上陈列或使用的物品;
2. 以寻求境外供货订单为目的向客户展示或演示的商业样品;
3. 各类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设备,例如赴境外报道、录制节目、摄制影片所需的出版、音像广播、摄影设备;赴境外安装、调试机器所需的各种测量仪器;医务人员所需的医疗器械;演员、乐团、剧团所需的演出服装、道具等;
4. 用于货物内外包裹、或用于货物卷绕、系缚及其他目的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包装物品;
5. 海员在履行海上任务时使用的物品,包括文化、体育、休养、宗教或体育活动的用品;
6. 用于科学研究和教育的的仪器装置、设备及其配件等;
7. 用于教学或职业培训的各种设置、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等;
8. 各类私人车辆;
9. 私用航空器和游艇;
不适用于ATA单证册的货物一般有:
易腐烂或易消耗的物品;以销售为进口目的的货物;打算赠送的货物;以加工为进口目的的货物。
ATA单证册既是报关文件,同时也是单证册项下货物应纳进口关税和其他海关费用的担保文件。作为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所有进出我国关境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应纳进口关税和其他海关费用的担保人。因此,为确保担保职能的履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按照国际通行的操作办法,要求我国ATA单证册申请人在申办ATA单证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ATA单证册申请人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提供的担保属于反担保,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担保协会追偿权的顺利实现。
担保形式和适用对象:
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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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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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现金或支票) |
所有申请人 |
银行保函 |
所有申请人 |
书面担保函 |
经中国出口保险公司备案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
资信评价保函 |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资信评价系统评定的申请人 |
有关资信评价的申请和办理事宜,请登陆http://lad.ccpit.org/ata/ata.aspx查询,或电话咨询签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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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金额:
ATA单证册申请人所需提供担保的金额由其申报的货物价值和申请前往的国家或地区决定,计算公式如下:
担保金额=货物价值×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担保费率(担保费率表可在“申办文件下载”中获取)
担保费用:
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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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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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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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银行保函 |
出口信用保险费 |
货物价值×0.0006
(货物价值小于人民币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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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价值×0.00044
(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至100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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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价值×0.00036
(货物价值大于人民币100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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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担保函 |
出口信用保险费 |
货物价值×(担保费率+20%)×0.003 |
资信评价保函 |
资信评价费用 |
请咨询资信评价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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