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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进出口
作者: eaflogistics 发布时间: 2013-11-05 19:45
申请人进口、出口、再出口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1)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申请表应用打印机打印(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使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须有本人签名;对于含野生动物成分的标本,应注明所含监管物种部分的净含量。)
(3)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①属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②属于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口的,提供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工作方案、证明文件,包括目的、内容、期限、地点、技术路线、组织方式、权益分配方式等;
③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证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明、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发票、个体谱系等相关材料;
(5)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
出口含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仪器等产品的,须提供所涉产品的成分含量表、构成和外包装说明书。
(6) 进口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明;
(7) 马戏团携国际公约限制
进出口
的陆生野生动物来华表演的,提供有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条件、资质证明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说明材料,以及表演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8) 海关证明文件;
属加工贸易方式性质进出口及再出口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海关核发的相关登记手册复印件;再出口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原批准进口时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9)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进口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种标本,须提供原批准出口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再出口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原批准进口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
(10) 外方相关证明文件;
①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但不属于《公约》豁免范围之内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或再出口《公约》附录I但不属于《公约》豁免范围之内的野生动物种活体标本的,须提供进口国或地区《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证明书复印件;
②进口《公约》附录I所列且属于《公约》豁免范围之内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出口国(地区)或再出口国(地区)《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证明文件;
③进口《公约》附录II或附录III所列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出口国(地区)或再出口国(地区)《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再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检疫证明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证明文件;
④进口非《公约》附录野生动物种标本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提供出口国(地区)或再出口国(地区)相关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标本来源合法性的文件;
⑤涉及与非缔约国间的《公约》附录野生动物种标本的进口、出口或再出口,按《公约》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11) 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12) 申请进口种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应提交:
①《进口种用野生动物证明》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复印件;
③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
④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
(13) 申请单位(个人)须提交所有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本。
(14)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申请进口公约附录II动物皮制品的,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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